【公告】大魯閣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公司庫藏股事宜

日 期:2021年01月15日

公司名稱:大魯閣 (1432)

主 旨:大魯閣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公司庫藏股事宜

發言人:許俊麒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1/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95,827,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01/18~110/03/14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21.7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10年1月15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

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期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

3,000,000股,並轉讓予員工認購。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3年10月27日訂定 110年1月15日修訂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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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

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但半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

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

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

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之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員工貢獻度等標準訂定

,茲敘述如下:

一、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

規定另行核定。

二、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並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四捨五入計算

至小數點後第二位止〕。

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 × 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 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其他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庫藏股轉讓予認購之員工,應依法繳納相關稅捐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46%,不足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本之維持,並已出具聲

明書。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之買回股數、收買股份、金額上限及價格區

間之訂定,尚屬適法,對公司財務狀況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