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堤維西基於過渡管理協議(TransitionManagement Agreement)聲請臨時救濟之緊急仲裁決定

日 期:2022年08月16日

公司名稱:堤維西 (1522)

主 旨:堤維西基於過渡管理協議(TransitionManagement Agreement)聲請臨時救濟之緊急仲裁決定

發言人:翁一峰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8/16

2.公司名稱: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TYC BROTHER INDUSTRIAL CO., LTD.與Beste Motor Co. Ltd.

相對人: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

2.法律事件之處分機關: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

本公司透過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與印度上市公司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 子公司 VarrocCorp Holding BV 以各半股權合資經營

Varroc TYC Corporation,並簽訂有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

透過合資公司之大陸子公司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及重慶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

,於大陸經營車燈 OEM 業務。

自 2019 年來,雙方對合資公司經營理念出現分歧,遂於 2019 年底商談

合資公司分家事宜,並達成初步共識由本公司方取得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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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Varroc 方取得重慶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雙方並簽訂過渡管理協議

(Transition Management Agreement)。

聲請人就相對人違反過渡管理協議(Transition Management Agreement)

等約定,提出仲裁聲請,並同時聲請臨時救濟(Interim Relief),請求

相對人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及相關損害賠償等。

緊急仲裁人(Emergency Arbitrator)已作出緊急仲裁裁定並駁回聲請人

所聲請之臨時救濟。此係針對聲請人所聲請臨時救濟之裁定,而非本件

仲裁之終局判決(此應由即將組成之仲裁庭為之)。於仲裁庭成立後,

聲請人有權向仲裁庭聲請相同、類似或進一步之臨時救濟。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已委任律師為後續仲裁程序之因應措施,公司持續跟進了解案件進度,

俾保障本公司股東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公司已委請理律法律事務所及新加坡律師處理相關事宜。

(2)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均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