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堤維西及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接獲ICC就股東協議爭議之仲裁結果

日 期:2024年12月11日

公司名稱:堤維西 (1522)

主 旨:堤維西及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接獲ICC就股東協議爭議之仲裁結果

發言人:翁一峰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3/12/11

2.公司名稱: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

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與印度上市公司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

子公司VarrocCorp Holding BV以各半股權合資經營Varroc TYC Corporation,

並簽訂股東協議(Shareholders Agreement),透過合資公司之大陸子公司

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及重慶大茂偉瑞柯車燈有限公司,於大陸經營車燈OEM業務。

雙方因合資公司經營爭議,互相指述他方違反股東協議及過渡管理協議等約定,

VarrocCorp Holding BV提出仲裁聲請後,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

隨即提出反請求,雙方母公司即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本公司經追加成為

本仲裁案件之當事人,雙方互相請求仲裁庭決定其得依股東協議,請求收買他方所

持有合資公司股份。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3年12月11日接獲ICC作出部分終局仲裁判斷,

認定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違反股東協議

與合資公司之公司章程,本公司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依股東協議有權收買

VarrocCorp Holding BV所持有之合資公司股權;並命VarrocCorp Holding BV與

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尚持有合資公司股權時,不得對合資公司員工進行挖角

,並駁回VarrocCorp Holding BV與Varroc Engineering Limited收買合資公司股權

之請求。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與子公司Beste Motor Co., Ltd.為勝訴方,

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均無重大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

合資股東間爭議經本件仲裁判斷獲得解決。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