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國精化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日 期:2022年11月15日

公司名稱:國精化 (4722)

主 旨:國精化接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

發言人:何印唐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訴字第622號/110年度聲參字第1號

4.事實發生日:111/1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關於本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一案 ,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宣告一審判決,並處以罰金。

6.處理過程:該案牽涉相關法令至為繁瑣,訴訟程序曠日廢時,我司尚有新廠建廠及產品

高值化轉型等計畫執行中,以成本及效益權衡,公司內部決策進行繳納罰款後不再上訴

結案之。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本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2)預估影響金額為45,978,970元,帳上已全數提列,對本公司111年度財務報表並無重

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於本案發生後,已嚴格要求環保業務承辦人員,專研熟悉所有環保法規,並依法

規辦理,以杜絕任何行政程序缺失。

9.其他應敘明事項:科學證據顯示海水川溪汙染物非屬國精公司混凝土固化劑產品。

1.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6月「鑫磊公司收受廢液污染海水川溪案查處報告」中附件

108年1月11日「新竹市水污染案件洩漏不明化學物質研析及後續查處」會議記錄,於召

開該會議時已有鑫磊公司洩漏桶槽蛇管採樣樣品之元素定性分析、有機定性分析及佑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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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固化劑(國精公司產品)桶槽採樣樣品之元素定性分析、有機定性分析等分析檢測報

告,依據會議記錄,與會之劉沛宏博士表示,應先釐清國精公司全年,即107年,使用

的化學品,目前由新竹採取樣品要舉證來自國精公司的證據恐不足。

2.依據會議記錄,本案污染河川不明液體經GCMS分析:主要成分α-methylstyrene

(α-甲基苯乙烯)、2-phenyl-2-propanol(2-苯基-2-丙醇)、acetophenone(苯乙酮)。

與會之工程師王耀明表示,本案污染河川不明液體經GCMS分析:主要成分

α-methylstyrene、2-phenyl-2-propanol、acetophenone皆為EVA樹脂發泡反應後交聯

產生之副產物。EVA樹脂發泡反應之製程常見於鞋材、鞋墊製造廠商或其供應商之製程,

而國精M08、M09製程並沒有樹脂發泡反應之製程,更不會產出或混雜α-methylstyrene

(α-甲基苯乙烯)、2-phenyl-2-propanol(2-苯基-2-丙醇)、acetophenone(苯乙酮)

之化學聚合物。

3.地檢108年他字552卷3,P3正反面GCMS半定量值之有機定性分析比較表中,除排序

2-Phenol (苯酚)外,acetophenone(苯乙酮)排序1、Benzenemethanol,α,α-dimethyl

排序3、α-methylstyrene(α-甲基苯乙烯)排序4、Benzene,1-methylethyl排序5、

排序6之Phthalic acid,di(2-propylethyl)-、排序7~52之苯類相關的化合物,並未在

國精公司下層液、廢液、售予佑逸公司桶槽內液體稽查到這些物質或有機聚合物。

4.經國精公司研發部人員查閱相關化工製造業及製程,發現製造廠商以

「Cumeme Process」法進行工業量產苯酚( Phenol )及丙酮( Acetone )時,

Benzene,1-methylethyl為主要原料,氧化反應後之副反應產物為α-methylstyrene(α

-甲基苯乙烯),液鹼或氫氧化鈉(NaOH)及加熱後之副反應產物為acetophenone(苯乙酮)

,加入強酸( H2SO4 )後之主反應產物為苯酚(Phenol)、丙酮(Acetone)、

Benzenemethanol,α,α-dimethyl。上開主要原料、副反應產物、主反應產物,與地檢

108年他字552卷3,P3正反面GCMS半定量值之有機定性分析比較表為比較,皆係在鑫磊

公司上層桶槽蛇管有機定性分析濃度排列最前5名,其中

(1) acetophenone(苯乙酮)為排序1

(2) Phenol (苯酚)為排序2

(3) Benzenemethanol,α,α-dimethyl為排序3

(4) α-methylstyrene(α-甲基苯乙烯)為排序4

(5) Benzene,1-methylethyl為排序5

基於上述之資料,我司推論鑫磊公司上層桶槽蛇管之廢液為「Cumeme Process」製程之

蒸餾塔底殘液,經了解,台灣地區苯酚製造商只有三家,國精化學並不在其中。

5.比對分析有機成分,如果相同物質圖譜應該一致。在國精公司下層液、廢液、售予佑

逸公司桶槽內液體,未稽查到下列物質或有機聚合物除:排序2-Phenol (苯酚)外,

acetophenone(苯乙酮)排序1、Benzenemethanol,α,α-dimethyl排序3、

α-methylstyrene(α-甲基苯乙烯)排序4、Benzene,1-methylethyl排序5、

排序6之Phthalic acid,di(2-propylethyl)-、排序7~52之苯類相關的化合物。比對分析

有機成分後,國精公司下層液、廢液、售予佑逸公司桶槽內液體與鑫磊公司上層桶槽蛇

管不明液體圖譜並不一致,加上地檢108年他字552卷3,P3正反面GCMS半定量值之有機定

性分析比較表上國精公司下層液、廢液、售予佑逸公司桶槽內液體有機定性分析後之有

機物,並未在鑫磊公司上層桶槽蛇管不明液體有機成分內發現,因此國精公司下層液、

廢液、售予佑逸公司桶槽內液體與鑫磊公司上層桶槽蛇管不明液體並不是相同的液體。

6.另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6月「鑫磊公司收受廢液污染海水川溪案查處報告」

(卷3,P94-95)元素定性分析比較表中,鑫磊洩漏桶槽裡並未檢驗出元素磷(P),而其

餘國精公司採集的下層液樣品中皆有驗出元素磷(P)的成分。這是因為國精化學下層液

中含有製程中的反應助劑Triphenyl Phosphite,約莫為2000 ppm。以檢測方法ICP-AES(

元素光譜分析方法),磷元素之檢驗極限50 ppb,亦即,國精公司添加劑成品若存在於鑫

磊公司上層桶槽蛇管內或洩漏桶槽之溶劑中的濃度有大於0.0025%,此分析方法即可在鑫

磊桶槽採集的樣品中驗出磷元素。鑫磊公司上層桶槽蛇管內或洩漏桶槽之溶劑未檢測出

元素磷(P),這表示未摻雜國精公司添加劑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