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同開接獲經濟部函文對於111年9月21日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否准登記

日 期:2022年11月08日

公司名稱:同開 (3018)

主 旨:同開接獲經濟部函文對於111年9月21日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否准登記

發言人:溫雅貴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11/08

2.公司名稱: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11年11月7日接獲經濟部經授商字第11101205910

號函,對於111年9月21日本公司五名董事自行召開臨時董事會

決議解任董事長、選任董事長與總經理並辦理變更登記等事項,

經濟部來函內容照登如下:

主旨: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董事長解任及補選董事長、董

事解任、經理人委任變更登記及申報公司印鑑變更乙案,不予登記

,請查照。

說明:依貴公司111年09月21日申請書、111年10月24日補正申請書及

公司法第388條規定辦理。

按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

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及本

部94年8月2日經商字第09402105990號函示略以:「…至於董事

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可參照同法第

2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選任董事長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法行之。」

次按公司法第387條第1項、第4項及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

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由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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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

查貴公司案附111年9月21日董事會議事錄所載,係由5名董事召集

董事會及出席,會中說明因獨立董事施芸婷未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4

條之2第2項、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2條

及第3條第1項第9款而生當然解任,該次董事會應到董事人數為7名

。經本部函詢證券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其函復略以:

「…二、有關隆銘公司獨立董事施芸婷是否符合獨董辦法第2條專業

資格條件一節:…符合前揭辦法所訂獨立董事應具備之專業資格條件

。有關施君是否符合獨董辦法第3條獨立性規範一節:...尚無發現

施君有違反獨董辦法第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獨立性規範情事。」

次查貴公司經本部函請補正申復相關疑義後,僅補正公司法第203條

之1相關文件,惟相關文件內容難認與公司法第203條之1規定相符,

且未申復原主張獨立董事施芸婷屬當然解任,與金管會函復本部說法

未一致之情形,亦未檢送施君明確表示終止與隆銘公司間委任關係之

證明文件,爰該名獨立董事尚無解任之事由,貴公司實際在任董事應

為8名。是以,依上開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本部相關函釋規定,解

任及選任董事長應採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同意之決議方式為之。貴公司實際在任董事為8名,依前揭規定解任

原董事長之決議應至少有6名董事出席,惟實際上僅由5人出席111年

9月21日召集之董事會,是以於該會議中解任原董事長職務之決議顯

未符合上開公司法及函釋規定,從而本次變更登記案申請人(公司)

之代表人未具董事長身分,顯非適法。又本次111年9月21日由過半

數董事所召集之董事會自所附文件以觀,亦難認與公司法第203之1

規定相符,相關決議亦難採認。爰本案違法事實已具體明確(行政程

序法第103條第5款規定參照)而程序無從再補正,爰依公司法第388

條規定,不予登記。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