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正董事會決議辦理111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日 期:2022年04月11日

公司名稱:合正 (5381)

主 旨:合正董事會決議辦理111年度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

發言人:謝炳輝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4/1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1)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

應募人姓名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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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

環球天使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長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2)法人應募人之股東持股比例佔前十名之股東與公司之關係:

(A).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10 年 4 月 2 日 單位:股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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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Fund (Asia) Investments Limited 10.11% 董事長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福隆集團有限公司 6.09% 無

投資專戶

Angel Fund (Asia) Investments Limited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天使基金(亞洲)投資 5.71% 董事長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有限公司投資專戶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06% 無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受託保管中國發展移動科 3.69%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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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有限公司投資專戶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瑞合有限公司投資專戶 3.57% 無

曹志良 2.82% 無

遊戲新幹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3% 無

元大商業銀行受託保管電支投資有限公司投資 1.91% 無

專戶

翁清標 1.52% 無

(B).環球天使投資有限公司

股東名稱 持股比例 與公司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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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Angel Investments Limited 100% 董事長與本公司為同一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額度不超過30,000千股。

5.得私募額度:發行總股數不超過30,000,000股,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

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私募當時市場價格而訂。發行價格以

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以召開董事會決議私募價格之當日

為定價日)。實際訂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

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於股東會授權成數以上訂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

狀況、未來展望、定價日參考價格、應募人對公司財務業務、股東權益及未來發展

之正面助益等因素後決定之,故應屬合理。如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依前述定價方式

致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而產生累積虧損,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以辦理減資或

以盈餘、或以資本公積彌補虧損之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未來長期發展等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轉投資、購置廠

房設備及充實營運資金等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性等因素,擬以私募方式發行普

通股方式辦理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價。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價。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普通股

轉讓之限制,係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

符合法令規範之特定情況外,不得自由轉讓。

本公司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規定向主管機

關申請辦理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再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發行條件

、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

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