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晶董事會決議通過子公司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日 期:2019年12月26日

公司名稱:合晶 (6182)

主 旨:合晶董事會決議通過子公司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發言人:毛瑞源

說 明:

1.董事會日期:108/12/26

2.股東會日期:109/02/26

3.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之目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合晶)為快速

拓展大陸相關業務市場、吸引及激勵優秀專業人才、提高本集團全球競爭力

,擬向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請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上

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交易(以下簡稱「本次發行上市」)。

5.申請海外證券市場掛牌對公司財務及業務之影響:

對財務的影響

(1)上海合晶募集資金到位後,可用於擴建產線提升產能,以提升業務競

爭力,有利於增加集團獲利及股東權益。

(2)上海合晶如順利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將可取得更多元的資金來

源及籌資管道,優化集團財務結構。

(3)上海合晶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可提升本公司的資產規模,並進

一步充實本公司資本實力,以為股東追求最大利益。

(4)上海合晶如順利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從股權結構角度,本公司

仍將通過Silicon Technology Investment (Cayman) Corp.保有

對上海合晶的控制地位,且本次股票上市計畫採取公開發行新股方式進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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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涉及轉讓本公司既有股份之情形。

對業務的影響

(1)通過本次發行上市並募集資金,增加投資並拓展中國市場,進一步提升產能

規模,以提高行業競爭門檻,進一步提高巿占率及集團獲利。

(2)藉由本次發行上市,有助於提升公司在當地的企業形象,以及吸引優秀人才

,並可藉由員工股權激勵等獎勵措施確保核心人員的穩定性,有助公司拓展業

務的人力資源優勢。

6.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方式:

(1)本公司未來仍透過子公司Silicon Technology Investment(Cayman) Corp.持有

上海合晶之股權,另上海合晶及其子公司之組織架構與現行相同,對本公司尚

無影響。

(2)上海合晶及本公司未來業務調整將善用各自競爭利基,透過專業分工以增

強集團競爭力,提升成長動能。

7.預計組織架構及業務調整對公司之影響:

(1)本公司未來仍透過子公司Silicon Technology Investment(Cayman) Corp.持有

上海合晶之股權,另上海合晶及其子公司之組織架構與現行相同,對本公司尚

無影響。

(2)上海合晶及本公司未來業務調整將善用各自競爭利基,透過專業分工以增

強集團競爭力,提升成長動能。

8.股權分散之方式及預計降低持股(或出資額)比例:

上海合晶擬於大陸市場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申請在上海證券交

易所科創板上市,股票面值為每股人民幣1元,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本次發行股

票數量約占上海合晶發行後總股本的10%~25%(暫定,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前),

並授予主承銷商不超過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15%的超額配售選擇權,若超額配售

選擇權全部行使,預計發行新股後本公司對上海合晶之綜合持股比率為34.52%~

43.60%,最終發行數量擬提請股東會授權本公司董事會、及/或上海合晶董事會或

其授權之人根據當地法律法規、資金需求、與證券監管機構的溝通情況及市場情況

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如涉及與本公司有利益衝突的事項,將由本公司董事會確

定。前揭發行股票數量依台灣法規如需另經決議,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9.價格訂定依據:

上海合晶擬於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擬依上市地相關法規向符合條件的機

構投資者詢價配售與符合資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或當地證

券監管機構認可的其他方式辦理。

10.股權(或出資額)受讓對象或所洽之特定對象:

根據上市地相關法規,本次新股發行對象為符合當地法律法規和證券監管機構規

定的詢價對象,及符合當地證券監管機構規定適格的投資者(但法律法規或監督

管理機構禁止的購買者除外),本公司不會參與認購。

11.是否影響公司繼續上櫃:

上海合晶申請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均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本

公司仍保有對上海合晶之控制地位,本公司現有股東之利益可獲得充分保障,並

不影響本公司於臺灣繼續上櫃。

12.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就前開討論事項(項次4至項次11)進行審議日期:108/12/26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上海合晶考量長遠發展,向中國大陸主管機關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A 股),惟目前仍尚未送件,未來送件時點及申請期間長短實仍存有不確定

性及不可預測性。

(2)根據大陸相關法規及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要求,上海合晶直接或間

接控股股東(含本公司)應避免與上海合晶有同業競爭之情形。考慮上海合晶上市

後,可望提升本公司整體價值及知名度,進一步拓展中國大陸及國際市場,對本

公司有顯著正面效益,故本公司將評估同意配合大陸相關法規及其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的相關要求,與上海合晶簽署「避免同業競爭協定」;又本公司與上海合晶

之間,具有股權控制關係,該避免同業競爭協定應尚不致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3)本次發行上市尚需經股東會同意後,方可辦理,如股東會同意之,為配合子公

司上海合晶將於大陸市場辦理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 股)並申請在上海

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的工作需要,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及/或

授權子公司上海合晶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根據上市方案的實施情況、有關政府主

管部門的意見及台灣與上市地法令規範、市場條件、或視實際適用情況進行調整,

並全權處理與本次發行上市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委任專業顧問、決定本次發

行的發行條件、發行時間、發行數量、發行物件、發行方式、定價方式、發行價格

(包括價格區間和最終定價)、發行基準日、戰略配售(包括配售比例、配售對象等)

、超額配售事宜、募集資金用途、網上網下發行數量比例、變更上市地點、交易所

及上市板塊、修改並簽署避免同業競爭協定、出具承諾函、確認函及相關上市申請

文件,以及辦理其他一切與本次發行上市相關的事項,但如涉及與本公司有利益衝

突的事項或法令規定應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的事項,將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確定。

前揭發行股票數量依台灣法規如需另經決議,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