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合庫金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遭金管會罰鍰新臺幣300萬元及4項糾正處分

日 期:2020年11月27日

公司名稱:合庫金 (5880)

主 旨:代子公司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4項糾正之處分案

發言人:周俊隆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9/11/27

2.違規情形:

(一) 對於由銀行通路同一業務員送件辦理保單借款及購買新保單,該公司從

保單借款至核保作業之過程中,僅相信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及保戶告知之資金來源為存款

、薪資或獎金,未落實查證保戶保費來源實為該公司之保單借款,對於保戶以持續(高達

4次)保單借款再購買另一張投資型保單,未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有未確實評估

保戶保險需求及商品適合度,亦未確實要求招攬通路及其業務員遵守法令,或建立相關

監控機制,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

1項第9款第2目、第7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二) 辦理身心障礙者電話行銷及不承保照會通知作業,有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達申領

身心障礙手冊程度疾病(如雙目失明)者,列為防癌險、壽險等商品拒保項目,未確實評

估是否得以批註除外後予以承保之可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行為

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9款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對往來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通路之招攬品質控管作業,對於申訴有要保書簽署之業

務員非為招攬業務員,或屬於2人以上共同招攬之案件有未確實瞭解招攬過程之妥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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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進行後續查處,對於申訴案件控管及後續處理機制有欠完備,以及事後未將上述招攬

爭議、業務員管理不良及未遵循法令等納入績效考核作業,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

授權訂定之行為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第1目、第2項第1款及第

17條規定不符。

3.罰鍰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

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金管會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及4項糾正。

5.預計改善措施:除第(三)項改善措施尚未完成並預計於109.12.31前完成外,其餘所列各

項缺失均已完成改善。

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金管會109年11月27日網站裁罰書公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