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台康生技董事會決議以私募發行普通股

日 期:2023年03月10日

公司名稱:台康生技 (6589)

主 旨:台康生技董事會決議以私募發行普通股

發言人:劉理成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對象為策略性投資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

規定擇定對公司長遠發展有所助益者,並以能提升公司營運效能、

強化競爭力及對既有股東權益產生效益者。

(2)應募人選擇方式與目的:本次選定應募人之目的係為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主要選擇方向以可穩定本公司股權及資本結構之策略性投資人。

(3)應募人必要性:加速產品研發效率,同步開展相關系列藥品之進程,

完備產品線,藉以提升市場拓展綜效,奠定本公司在國際生物相似藥、

CDMO領域之獨特地位,故為有助本公司永續經營及發展,

本次決議辦理私募藉以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具有其必要性。

(4)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無發生重大變動,

及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經營權無發生重大變動。

4.私募股數或張數:

本公司經考量籌資時效性與公司營運需求,將視資本市場情形於適當時機

辦理私募普通股,總發行股數上限為30,000,000股,

並自股東常會決議日起一年內預計以分一次至三次發行以提高公司資金募集

之彈性,預計發行資訊詳下,實際每次發行額度將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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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市場狀況及與投資人洽談結果訂定。

預計辦理私募次數 預計辦理私募股數

第一次 10,000,000

第二次 10,000,000

第三次 10,000,000

預計分三次辦理之私募增資案,當次未發行之股數得併同下次發行,

或各次預計發行股數得合併發行,合計總發行股數不逾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逾普通股3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

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

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及洽特定人情形後訂定。考量證券交易法對於

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故其價格之訂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之各分次資金用途為充實營運資金以支應研發支出、

擴充廠房、支應垂直及水平整合及其他營運資金需求等,

可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並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

預計產生之效益為提高本公司營運規模,有助產業垂直、水平整合

以及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增進效率、

擴大營運規模、提升市場地位,對於創造公司及股東價值呈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經考量籌集資本時效性及資本市場之不確定因素,且因私募普通股

具有限制轉讓之規定,對公司長遠營運發展具有一定之助益,

故擬以私募方式進行籌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

11.參考價格:

參考價格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

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或是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以上述二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

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已發行股份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規定,

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

餘不得再行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將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且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條件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

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計畫主要內容,除實際發行價格外,包括發行股數、發行條件、

股款繳納期間、增資基準日、計畫項目、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

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

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