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協禧董事會決議通過取得欣瑞聯(開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25.081%股權

日 期:2022年05月05日

公司名稱:協禧 (3071)

主 旨:協禧董事會決議通過取得欣瑞聯(開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25.081%股權

發言人:蔡政宏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欣瑞聯(開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25.081%股權

2.事實發生日:111/5/5~111/5/5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本次交易單位數量:8,527,573股

每單位價格:不高於新台幣36元

交易總金額:不高於新台幣306,992,628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

1.欣瑞聯電子(香港)有限公司,購入股數為4,945,993股

2.WENDELIN INT'L CO., LTD.,購入股數為1,790,790股

3.RIGI INT'L CO., LTD.,購入股數為1,790,790股

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之實質關係人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係因欣瑞聯(開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擁有自有廠房及生產線,且廠房所在地具

穩定勞動力及基本工資之優勢。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本次交易之三位關係人皆係於111年3月31日透過參與欣瑞聯(開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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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金增資取得股權,每股價格為新台幣10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本次交易待本公司111年度股東會決議通過後進行。

2.本次交易取得欣瑞聯(開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5.081%股權,餘74.919%股權本公司

將協調擁有優先承購權。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參考依據:取具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評價報告及對交易價格

合理性之專家意見書。

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12.41元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8,527,573股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金額:不高於新台幣306,992,628元。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持股比例:25.081%

權利受限情形:無。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總資產比例:9.37%

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比例:22.42%

財務報表營運資金:-960,034千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本公司為擴充營運範疇發揮經營綜效,投資欣瑞聯(開曼)公司,主因係欣瑞聯(開曼)公

司旗下子公司擁有自有廠房及生產線,藉由產品線的互補,可擴大市占規模,提高產業

競爭力;另欣瑞聯(開曼)公司工廠位於廣東省肇慶市,具有穩定勞動力及基本工資之優

勢,有助於生產成本降低,增加利潤。將來透過資源的整合發揮綜效,形成更專業的散

熱公司,將可提升本公司整體營運績效及股東權益。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1年5月5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1年5月5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靜誠會計師事務所-林宜靜會計師

沅通會計師事務所-鐘大清會計師

22.會計師姓名:

林宜靜(高市會證字第977號)

鐘大清(高市會證字第894號)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林宜靜(高市會證字第977號)

鐘大清(高市會證字第894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係以自有資金及銀行融資支應

28.其他敘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