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匯鑽科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1年10月06日

公司名稱:匯鑽科 (8431)

主 旨:匯鑽科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李素白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10/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76,211,961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0/10/07~110/12/05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5.00~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6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4/06 ~ 109/05/22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 、實際已買

回股數(股):64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3.00

(2)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12/06 ~ 108/01/15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351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35.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第一次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已買回股數764,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維護股東權

益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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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計買回1,000,000股,實際已買回股數351,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維護股東權

益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

第三次預計買回500,000股,實際已買回股數64,000股,未執行完畢原因:為維護股東權益

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行分批買回策略。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10年10月6日第5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同意辦理買回本公司庫藏股,預計買回本公司股票

600,000股,買回區間價格45-60元,買回期間為110年10月7日起至110年12月5日止。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茲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

法,作為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依據,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公司買回股份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於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第三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四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條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六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從屬公司之定義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辦理。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

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得依本

辦法第六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六條員工得認購股數額,除了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外,

並考量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准之。

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

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應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四捨五入計算至

小數點第二位為止),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

減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之一 前條所述調整公式為: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

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

第九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第十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公司

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3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4.26%,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匯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每股45元至每股60元,

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

生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所預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按每股60元計最高為36,000仟元,依據該

公司民國一一○年第二季財務報告顯示,保留盈餘(扣除特別盈餘公積)加計股本溢價、已實

現資本公積及扣除已決議分配盈餘之金額,合計為476,211仟元,即為可買回股份總金額之

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

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