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匯僑向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判決說明

日 期:2023年03月01日

公司名稱:匯僑 (2904)

主 旨:匯僑向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判決說明

發言人:梁世詮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僑或本公司)

中華電信越南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越南)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98號

4.事實發生日:112/03/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民事一審:緣本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間與中華電信越南簽訂系統建置契約,委託其

進行大成經濟特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建置工程,交易金額共計美金7,750仟元,惟

中華電信越南於106年第三季表示拒絕履行前述建置工程義務,經本公司發函催告中

華電信越南依約完工及聲請調解未果,遂於107年4月向臺灣臺北地院訴請民事損害

賠償。同時,中華電信越南亦反訴本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本公司於民國109年12月

31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審不利判決後,遂於110年1月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二審:本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收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二審不利判決後,遂於

111年9月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112年3月1日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其判決結果重點摘要如下:

原二審本公司應給付中華電信越南美金貳佰貳拾捌萬參仟柒佰伍拾元本息之判決廢棄,

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正常,本案判決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尚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待收到判決文書後,將與律師研議後續因應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