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勤凱科技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勤凱一)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日 期:2022年07月07日

公司名稱:勤凱科技 (4760)

主 旨:勤凱科技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勤凱一)發行屆滿2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發言人:曾聰乙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1/07/07

2.公司名稱:勤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民國109年發行三年之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依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

條規定: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日(111年8月25日)為債權人提前賣回本轉換公司

債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111年7月16日)前,以掛號寄發

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實際寄發日

為111年7月15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

原因使取得本轉換公司債之債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

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前四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交易券商轉知集保公司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

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兩年為債券面額之

100.5006%(實質收益率0.25%))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

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將其款項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交付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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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前述日期如遇臺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債券持有人若不欲行使賣回權,亦得請求轉換為普通股,有關轉換程序,

請依轉換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二、本次債券賣回基準日為:111年8月25日(滿二年之日)。

三、每張債券賣回價格之計算:面額100,000元 × 100.5006% = 100,500.6元。

四、賣回期間:自111年7月18日起至111年7月25日止。

(請債券持有人於111年7月24日前向往來交易券商提出申請)

五、賣回手續:本公司債為無實體發行,債券持有人請至往來交易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

手續,填具『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贖回/賣回申請書』(註明賣回)即可。交易券商於

收件後會向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出申請,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賣回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六、賣回價款發放日:111年9月1日(依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交易券商之銀行帳號採

匯款方式給付,匯費由債權人自行負擔)。

七、債券賣回利息所得之相關稅賦及扣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說明:

(一)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

扣取稅款,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營利事業持有公

司債之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計入營利事業

所得額課稅;該扣繳稅款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1.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

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0%。

2.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

利事業:公司債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15%。

(二)個人持有公司債之利息所得達新台幣20,000元以上者,採就源扣繳,於給付時按規

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11%扣取補充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