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創業家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日 期:2023年03月06日

公司名稱:創業家 (8477)

主 旨:創業家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言人:郭書齊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臺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7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發行總額為

新臺幣7,0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公司財務績效條件:

本公司將以既得期間內各季度及年度經會計師核閱及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中之

「稅前淨利」為績效衡量指標,當2023年第四季至2025年之「稅前淨利」合計數達

新臺幣1,000萬元,則達成公司財務績效條件,本公司將於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

財務報表出具時(2026年3月31日前)檢視績效標準。

(2)員工個人工作績效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期滿三年仍在職,未曾有違反本公司或本公司從屬公司

之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公司規定等情事,且既得期間內各年度個人考績表現均達本公

司所訂之目標,依本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等級B以上。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1)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

達成既得條件者,就其獲配但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由本公司無償收

回其股份(包含其股票股利及其相關權益)並辦理註銷。於未達既得條件期間獲配之現

金股利,本公司無償給予員工。

(2)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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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並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內配合辦理股份

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拒絕受領,本公司有

權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從屬公司之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且限於以下各類員工:

(1)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2)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3)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提高員

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以發行普通股700,000股及每股新臺幣17.11元計算

(112年2月之平均收盤價),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合計為新臺幣11,977,000元,如

於112年10月發行,112年至115年費用化之金額分別為新臺幣998,084元、3,992,333元、

3,992,333元及2,994,250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112年至115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為

新臺台幣0.03元、0.12元、0.12元及0.09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之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不致產生

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將以員工名義交付股票信託保管,員工獲配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a.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

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

依約代為行使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

條件前,其他權利,包含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

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

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既得股票解除限制時間及程序依

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既得期間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依

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後才得交

付員工,惟若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

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

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既得條件未達成前,不

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3)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嗣後如因法

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或客觀環境改變而於發行前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

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