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冠德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日 期:2023年03月14日

公司名稱:冠德 (2520)

主 旨:冠德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發言人:張勝安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14

2.公司名稱: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修訂「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五條。

6.因應措施: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五條修訂內容對照表如下:

修訂前

第五條(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

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認購資格等標準後,呈報董事

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

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

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

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修訂後

第五條(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考量員工服務年資、職務、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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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

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認購資格等標準後,呈報董事

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送呈董事會決

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可由董事會於當次

認購作業或併至第三條轉讓期間內之後續次別認購作業,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並依認股

人身分提報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報董事會決議。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限制二年內不得轉讓,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

項,本公司可視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二條(其他事項)

本辦法訂定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五日。

第二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第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