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鼎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日 期:2020年03月13日

公司名稱:光鼎 (6226)

主 旨:光鼎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發言人:黃政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8,477,50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13~109/05/12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5.00~10.75,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3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8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11/14 ~ 108/01/08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28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56.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109年3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新台幣5.0元至10.75元之間,以新台幣68,478

千元作為買回股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5,0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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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下稱「本辦法」)。

(二)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三個月之正式員工,且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

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及子公司員工(所稱「子公司」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

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股數,享有

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認購股數之訂定)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配合公司長

期發展,且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

為計算標準,訂定員工認購股數,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庫藏股買回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本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

標準、認購繳款期間及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以資遵循。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

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於民國109年03月13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13日第十六屆第20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

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114,951,789股之4.3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僅占本公司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資產之5.6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

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梅元貞會計師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

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