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磊董事長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暨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日 期:2019年08月07日

公司名稱:光磊 (2340)

主 旨:光磊董事長訂定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暨換發股票作業計畫等相關事宜

發言人:陳建璋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08/07/26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一、本公司業經108年股東常會決議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7月18日金管證發

字第1080322469號函核准辦理減資銷除股份,為辦理減資股票換發作業,

擬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畫。

二、應換發之股份總數及總金額:

(1)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445,438,642股,

每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4,454,386,420元。

(2)本次減少資本新台幣668,157,96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66,815,796股。

(3)減資後發行股份為378,622,846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實收資本總額為新台幣3,786,228,460元。

三、換發新股票之換發比率:

(1)減資比率:15%,原普通股每仟股換發850股(即每仟股減少150股)。

(2)依「減資換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

每仟股換發850股(即每仟股減少150股),

減資後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得於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合併湊成整股之登記,未併湊或併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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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面額按比例計算折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費用或無實體登錄費用),

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面額認購。

(3)本次減資後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之發行人辦理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作業配合事項

辦理。

(4)減資後換發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四、減資換發股票日程:

(1)舊股票最後交易日為106年9月10日。

(2)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自108年9月11日起至108年9月20日止。

(3)舊股票最後過戶日為108年9月15日。

(因最後過戶日108年9月15日適逢星期例假日,故現場過戶請於

108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5時0分止前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掛號郵寄者以108年9月15日(最後過戶日)郵戳為憑)

(4)舊股票停止辦理過戶自108年9月16日起至108年9月20日止。

(5)減資換股基準日為108年9月20日。

(6)開始換發新股票及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訂於民國108年9月23日。

(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本次換發之股票權利義務與舊股票相同)

(7)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08年9月23日。

五、換發手續及地點:

(1)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

務必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舊股票已辦妥過戶手續者,請股東攜帶舊股票、原留印鑑、集保存摺影本及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寄發之換發新股申請書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3)舊股票買進未辦理過戶者,應備妥舊股票、過戶申請書、證明文件

(買進報告書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或證券交易稅單)、集保存摺影本、

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及印章,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

代理部先辦理過戶手續再予以換發。並填妥換發新股申請書,

依前款辦理換發及劃撥作業。

(4)舊股票已送存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

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以掛號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務代理部。(郵件專用信箱:10499台北郵政第46-300號信箱。)

(6)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 02-25048125。

4.換發股票基準日:108/09/20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08/09/16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08/09/20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舊股票完全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08/09/23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378,622,846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2)本計畫書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核備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