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光磊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日 期:2021年07月01日

公司名稱:光磊 (2340)

主 旨:光磊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定價相關事宜

發言人:戴菁甫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7/01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特定人選擇方式:

本次決議私募之應募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特定人

為限,且須為策略性投資人。

(2)目前已洽定之應募人為:台灣日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3)應募人台灣日亞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亦為公司之內部人,其選擇方式與

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說明如下,並業已取得證券交易所核准,

以參與應募金額20億元為上限辦理。

應募人名單 選擇方式 必要性 預計效益 是否為內部人 與公司

與目的 或關係人/策 關係

略性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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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亞化 對公司未來 為提升公 藉由策略性 內部人/策略 本公司

學股份有限 營運有直接 司技術、 投資人之資 性投資人 之法人

公司 或間接助益 獲利能力 金挹注、知 董事

,且對本公 及維持公 識、業務、

司具有一定 司永續經 財務或通路

了解者。 營,引進 等相關能力

策略性投 及經驗,可

資人有助 減少營運資

於本公司 金成本之壓

提升技術 力並提高未

、開發產 來獲利能力

品、降低 ,對本公司

成本、拓 之競爭力、

展市場、 營運績效與

或強化客 長期發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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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關係與 相當助益。

財務結構

等。

(4)應募人如屬法人者,應揭露之資訊:

法人應募人 其前十名股東名稱 持股比率(%) 與公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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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日亞化 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99.74 該公司之子公司為本

學股份有限 公司之法人董事。

公司 顏甘霖 0.13

張柔理 0.13

4.私募股數或張數:6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6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於110年7月1日股東常會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60,000,000股

,本次辦理私募普通股6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

(2)以民國110年7月1日為私募定價日。本公司以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

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二基準計算價

格計算較高者定之。前一日收盤價為25.55元,前三日收盤均價為25.63元

,前五日收盤均價為25.47元,前三十日收盤均價為24.79元,二基準計算

價格計算較高之訂定參考價為25.47元。依股東常會決議實際發行價格以

不低於參考價之九成為依據。本次私募定價為22.93元。

(3)發行私募普通股60,000,000股,每股發行價格為22.93元,募集資金新台

1,375,800千元。

(4)前述價格之訂定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及考量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而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

長期營運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發行成本及引進策略性投資人之實際

需求,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策

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俾增加資金來源

之彈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10/07/01。

11.參考價格:25.47。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2.93。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據證券

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規定之轉讓對象外,不得再行賣出。本公司於交付日起滿

三年後,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向台灣證券交易所申請核

發符合上市標準之同意函,後續向主管機關申報補報公開發行及申請上

市交易事宜。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普通股繳款期間: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

事項」第3條第2項規定,應於董事會決議定價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股款

或價款收足。但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起十五

日內完成股款或價款收足。

(2)本次私募增資基準日:授權董事長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