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先進光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日 期:2021年08月12日

公司名稱:先進光 (3362)

主 旨:先進光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

發言人:高維亞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8/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應募人之選擇

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為限。

A、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

(1)擬參與私募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可能名單、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如下: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林忠和/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阮淑敏/法人董事代表人配偶

林廷樺/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

林育菁/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

全超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法人董事/阮淑敏45%法人董事代表人配偶、

林廷樺33%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林芳儀11%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林育

菁11%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

李茂盛/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黃梨香/法人董事代表人配偶

李俊逸/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

李宛樺/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

宏都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前十大股東、實質關係人/黃梨香28.99%法人董事

代表人配偶、李俊逸71.00%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李宛樺0.01%法人董事代表

人一親等

盛香投資有限公司/實質關係人/黃梨香19.97%法人董事代表人配偶、李宛樺60%

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

高維亞/本公司之董事長

高弘吉/本公司之董事

高瑜婷/本公司之監察人

高慈穗/本公司董事一親等

微亞投資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前十大股東、實質關係人/吳燕微20.00%本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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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一親等、高維亞20.00%本公司之董事長、高瑜婷30.00%本公司之監察人、

高弘吉20.00%本公司之董事

賴茂三/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賴建勳/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賴紀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一等親

賴怡蓁/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一等親

總益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法人董事/賴茂三20%法人董事代表人、黃玉英20%

法人董事代表人配偶、賴紀樺18%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賴怡蓁18%法人董事

代表人一親等、賴建勳24%法人董事代表人

總益貿易有限公司/實質關係人/賴紀樺50%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賴建勳50%

法人董事代表人

新益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實質關係人/賴茂三20%法人董事代表人、黃玉英20%法

人董事代表人配偶、賴紀樺20%法人董事代表人一親等、賴怡蓁20%法人董事代

表人一親等、賴建勳20%法人董事代表人

金裕隆投資有限公司/本公司之法人監察人/許金龍33.34%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許芸嘉33.33%法人監察人代表人一親等、許耘誌33.33%法人監察人代表人一親等

許金龍/本公司之法人監察人代表人

許芸嘉/法人監察人代表人一親等

許耘誌/法人監察人代表人一親等

B、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1)目的與必要性:為推升本公司營運成長,引進可協助本公司擴大市場、

技術提升、拓展新產品及產品銷售、降低成本之策略性投資人,期望擴大

本公司營運規模,對股東權益實有正面助益,為本公司長期發展之必要策略。

(2)預計效益:各次預計達成效益均為藉由策略性投資人及其資金之引入預期

可提升營運效能、擴大市場規模、強化公司競爭力、促使公司營運穩定成長及

有利於股東權益。

(3)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擬於不超過3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

發行不超過30,000,000股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正,皆為記名式

普通股。預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30,0000,000股以內。

第二次:以30,000,000股減除第一次已發行股數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下列二項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暫以本公司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董事會日期110年8月12日為定價日,前一

、三及五個營業日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分別為70.5元、72.87元及

74.52元,取三者最高價為74.52元;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

均數之股價為84.7元;兩者擇高以84.7元為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

成來設算,暫定每股私募認購價格為67.7元。

C、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

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前述私募普通股之認股價格係參考公司股價,並符

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各次資金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及/或償還銀行借款以健全財務結構,強化公

司競爭力,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籌資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因素,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及

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

採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所發行之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不得

自由轉讓,本公司將於本次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擬依相關法令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取得核發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

私募總金額、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

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得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指示修正,或基於市場狀況變化、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

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

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

法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