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先進光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日 期:2020年03月19日

公司名稱:先進光 (3362)

主 旨: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

發言人:高維亞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9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261,735,53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0~109/05/1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2,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兼顧市場機制,並維護股東權益,本公司視股價變化採分批買回,故本次庫藏股未能執行完

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民國109年3月19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於每股新台幣20至新台幣30元之間(惟當公

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下限時,將繼續買回)買回庫藏股2,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

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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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

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

年12月2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說明一(二)之子公司定義)之正式員工,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

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係以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等因素加權計算,以一

股為單位,未滿一股之零數不予計算。計算權數及公式如下:

員工權數=年資權數*職等權數

董事長得視公司員工結構、各處及部門差異與個人績效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

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調整分配股數。

第六條: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分次轉讓之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等相關

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處理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

整公式:

轉讓價格=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轉讓買回

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

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與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

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員工於繳款期限屆滿而未認購

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授權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7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3.0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先進光通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案,預定買回普通股2,000千股、最大動用金額為60,000千元

及買回區間價格之範圍為20元~30元。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屬合理,且

未來執行時對公司財務狀況尚不致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應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六項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該公司其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該公司買回

之期間內不得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