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元太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日 期:2020年12月17日

公司名稱:元太 (8069)

主 旨:元太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09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案

發言人:陳樂群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12/17

2.發行期間:

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

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正式員工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0股

7.認股價格: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之收盤價

8.認股權利期間: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為六年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如員工於認股權憑證之權利期間內離職或發生繼承時,除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及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已具行使認股權憑證之員工,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

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

延之。

就其未具得行使認股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之認股權人,得自離職日或認股權憑證

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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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

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

順延之。

員工就本公司已授予認股權憑證所生之權利及義務,不因本公司核定其需轉任職

於本公司關係企業而受影響。

(二)退休:

自員工退休日或自認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

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

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

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三)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

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

,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

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

起回復其權益,惟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死亡:

員工死亡時,就其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其繼承人自

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

死亡當日即失效。

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繼承人得自員工死亡日或股權憑證發行日起算屆滿

二年之日(以二日期中之日期較晚者為準)起一年內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不受

本辦法第五條有關時程屆滿及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

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

因繼承而得行使本認股權憑證之認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

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股權利,惟仍不得逾

本認股權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五)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且其額度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發行新股交付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

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份或因員工紅利發行新股者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

變動時(包括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或

受讓他公司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

數)/每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包含未註銷或未轉讓庫藏股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6)倘非前述所列舉之股份變動情形時,由董事會決議調整與否。

(二)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者,應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認股價格(計算至

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降後認股價格=調降前認股價格×(1-發

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

均數為準。

(三)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時,認股

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

資每股退還股款)/減資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

資後已發行股數) 。

(三)(註)若減資非為退還股東股款,則「減資每股退還股款」之金額為零。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下列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

提出申請。

(1)當年度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向主管機關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

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

止期間。

(3)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經審核相關文件無誤後,應通知認股權人於繳款

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應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

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

(四)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或最近期董事會決議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

完成發行股份之資本額變更登記。(如適用)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認股權憑證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

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NA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二)董事會通過本辦法後,為爭取發行時效,於向主管機關送件審核過程中,若

因主管機關要求須修訂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依要求先行修訂之,嗣後再提報最

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