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依安邦控股等二家公司之聲請,核發執行文

日 期:2021年12月28日

公司名稱:元大金 (2885)

主 旨:元大金控代子公司元大證券(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依安邦控股等二家公司之聲請,核發執行文

發言人:翁健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聲請人:Anbang Group Holdings Co. Ltd.(安邦控股)、Anbang Life Insurance

Co. Ltd.(現更名為大家人壽)(以下合稱安邦)

相對人:元大證券(韓國)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首爾中央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1KAGI449

4.事實發生日:110/12/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有關安邦對元大證券(韓國)等五名東洋生命株式會社之售

股股東聲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承認及執行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所為之仲裁判斷事,

前經本公司於110年12月17日公告元大證券(韓國)已收受法院裁定承認該仲裁判斷,

安邦得就所聲請之約韓圜1,318億元及後續應付利息予以執行。元大證券(韓國)並已

於時效內提出抗告,最終結果尚待法院裁決。

6.處理過程:安邦於接獲裁定後,陸續分別向五名售股股東個別聲請核發執行文,

元大證券(韓國)於110年12月28日獲悉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已依安邦之聲請,核發個

別執行文,有關上開事項元大證券(韓國)業已於安邦聲請核發個別執行命令前,提

供擔保並獲法院准予停止執行。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元大證券(韓國)前已依出售東洋生命株式

會社之股權買賣價金占比,提列相關負債準備,後續將與委任律師討論後,視需要

評估調整負債準備,並採取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惟元大證券(韓國)之實際賠償

金額,仍須視後續安邦請求執行金額及相關法律程序進展而定。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與委任律師密切討論權益保護之相關方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