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代孫公司SHUTTLE COMPUTER (H.K.) LIMITED接獲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

日 期:2020年09月30日

公司名稱:浩鑫 (2405)

主 旨:代孫公司SHUTTLE COMPUTER (H.K.) LIMITED接獲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言人:石翔麟

說 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反訴被告):蘇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爾國際(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浩鑫電腦(香港)有限公司(SHUTTLE COMPUTER (H.K.)LIMITED )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2019) 魯02民初366號

4.事實發生日:109/09/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茲因蘇州海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海爾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下稱海爾公司)與孫公司

SHUTTLE COMPUTER (H.K.)LIMITED(下稱浩鑫香港)對於訂單交期的認知定義不一致,

因而導致本訴訟案。浩鑫香港皆依據雙方談妥之新交期出貨,惟海爾公司卻主張應以初

期之合作意向訂單交期為準,指控浩鑫香港延遲出貨,以藉故拖延對浩鑫香港的應付帳

款,並無理控訴浩鑫香港有違約轉委託及違約扣留模具之情事。

6.處理過程:

(一)浩鑫香港已委請大陸專業律師處理訴訟案,並於108年11月反訴海爾公司應支

付積欠之貨款以及逾期付款損失。

(二)經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多次開庭審理後,法院於109年9月之一審判決如下:

(1)浩鑫香港應支付遲延交貨違約金人民幣(下同)8,909,897.84元、違約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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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15,092,864.89元、模具款713,000元、違約扣留模具違約金213,900元。

(2)對於浩鑫香港所提之反訴,海爾公司應支付貨款12,311,187元、

截至108年8月20日之逾期付款利息損失339,173.21元(108年8月21日至實際支

付日之利息另計)、逾期付款違約金33,844.88元。

(三)依據委請大陸專業律師表示,因一審法院未依客觀事實及業界慣例評估,片面偏頗

支持海爾公司之主張而逕行裁決,已嚴重背離法院公正審理邏輯及程序。為此,大

陸專業律師建議浩鑫香港依法提出上訴。

(四)除本案,雙方尚有另一個訴訟案,即浩鑫香港於108年12月間向海爾公司提起請求

呆滯料費用及相關賠償人民幣20,022,309元訴訟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凍結海爾

公司173萬美金之資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浩鑫香港與海爾公司間之訴訟案件中,雙方互有應支付對方之債權及違約金,且浩鑫香

港對前述應收之貨款已全數提列呆帳準備,同時浩鑫香港亦已凍結海爾資產,因此截至

目前對浩鑫香港整體之財務業務影響如上述之說明。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浩鑫香港將委請專業律師提出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