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久陽董事會通過變登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日 期:2020年07月21日

公司名稱:久陽 (5011)

主 旨:董事會通過變登原買回股份之目的

發言人:孫正強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7/21

2.變更後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原買回股份種類: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4.原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4~109/05/22

5.實際買回期間:109/03/24~109/05/22

6.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7.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8.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原買回股份目的之會議紀錄:

1.本公司於109年3月24日至109年5月22日以維護公司信用及

股東權益為目的,執行109年第一次買回庫藏股,至109年5月

22日期限屆滿,共買回1,524,000股,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

年5月29日金管證交字第1090345714號核備。為激勵員工及提升

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

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2條之規定,變更買回目的為「轉讓股份

予員工」,並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附件一)。

2.本案業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提報董事會。

3.本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將向主管機關申報變更原買回股份

之目的,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

9.「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 一 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廣告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 二 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 三 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3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 四 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

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包括海外子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

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

購資格。

第 五 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

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

事長核准之。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視為放棄認購,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

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 六 條 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 七 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

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 八 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 九 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理。

第 十 條 訂定及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10.「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讓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1.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不適用

12.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不適用

13.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