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主管機關核備誠品生活董事會修訂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日 期:2023年04月21日

公司名稱:誠品生活 (2926)

主 旨:主管機關核備誠品生活董事會修訂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發言人:吳立傑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12/04/2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3/29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及111年5月27日經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

「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請參閱本公司111年3月29日

重大訊息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本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31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

「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1)修訂前條文: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

(二) 本辦法特針對公司現階段營運發展策略所需之程式語言開發及資料探勘技術人才,

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修訂後條文:

第二條 發行期間:

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及相關作業事項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

(二) 本辦法特針對公司現階段營運發展策略所需之程式語言開發及資料探勘技術人才,

實際獲配員工及可獲配之數量,將參酌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

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

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第五條、發行條件

(2) 各項指標目標條件及加權佔比:既得日年度隨發行期間延長遞延一年。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