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信金董事會決議修訂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日 期:2022年07月22日

公司名稱:中信金 (2891)

主 旨:中信金董事會決議修訂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發言人:邱雅玲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7/22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

以不超過普通股90,000仟股為限,約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0.46%。

4.既得條件:

(1)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2)績效衡量期間:自111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3)既得條件:績效衡量期間屆滿後,員工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數將以其獲配之股份數

依下列績效指標達成狀況所對應之比例計算到股為止,並得由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

及董事會依個別員工之工作表現及對公司整體績效達成之貢獻度於上開計算所得股份

數20%之範圍內酌予調整之,其不足原獲配股份數之差額視同未既得。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並達成個人績效考核要求者,

依員工身分職務不同,既得條件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A.第一類型:為達成留任人才目的,以服務年限為既得條件,於115年12月31日仍在職

且五年(111年至115年)考績皆達成要求者,則可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為100%。

B.第二類型:針對策略性關鍵職位人員,依職務角色或職位層級訂定發放股數,

惟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與股數須再依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以及個人績效指標所設定

之既得比例計算,指標A與指標B合計達成率不得超過30%,指標A、指標B與指標C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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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達成率為100%。

第二類型員工可既得之實際股份比例及股數計算,相關指標茲說明如下:

指標A 股東權益報酬率(Return on Equity, ROE)

(a)分配權重:15%

(b)衡量方式及對應比例:目標值為股東權益報酬率達9.0%,以(實際ROE/目標ROE)%計。

指標B 會計利潤(Accounting Profit, AP)成長率

(a)分配權重:15%

(b)衡量方式及對應比例:目標值為111年至115年會計利潤年均複合增長率

(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 CAGR)達6.0%,達成率以(實際CAGR/目標CAGR)%計。

指標C 個人績效指標

(a)分配權重:70%

(b)衡量方式及對應比例:由111年至115年之個人考績平均計算達成率。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經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如有未達成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

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下稱「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限於本公司與及本公司控制或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正式員工,

其具體名單及得獲配之股份數,將參酌個別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

特殊功績或本公司管理需求等因素,由人力資源單位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

董事會核定。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

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並鼓勵員工長期持股,與公司共享盈餘成果,並使其獎酬與營運

績效連結,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預計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總額以不超過普通股90,000仟股為限,

約占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數0.46%,若以本公司111年2月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每股28.24元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2,541,600仟元

;假設於111年8月給與,則111至115年度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239,772仟元、575,457仟

元、575,457仟元、575,457仟元及575,45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依目前本公司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19,496,990仟股及

不超過普通股90,000仟股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計算,對公司111至115年度每股盈餘可能

影響分別約為0.01元、0.03元、0.03元、0.03元及0.03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

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不得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負擔,或作其他方式之

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將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

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發行辦法辦理。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法令規則修正

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已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所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