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三洋紡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日 期:2020年09月08日

公司名稱:三洋紡 (1472)

主 旨: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案

發言人:楊宜蓁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9/0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對象辦理之,對本公司長期發展及競爭力

與既有股東權益能產生效益者為優先,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決定應募人,

並以策略性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40,000,000股為上限之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

本次私募總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並得於一年內分一~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訂價基準日當時最近期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且不低於依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定之參考價格五成訂定:

1.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除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本公司普通股於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本次所訂私募價格低於參考價格八成訂定,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應注意事項」規定,已委請獨立專家沅通會計師事務所鐘大清會計師就訂價之

依據及合理性意見出具意見書,另檢附台智企業暨無形資產評價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股權評價報告。

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發行價格,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之市場狀況及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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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人情形決定之。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訂定,皆依相關法令辦理,若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

通股依前述訂價方式,致以低於面額發行而使公司帳面累積虧損增加時,將視公

司未來營運狀況彌補之,不排除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

考量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時點、對象及數量均有嚴格限制,且三年內不得洽辦上

市掛牌,流動性較差等因素,上述訂價方式均依主管機關之法令規範,其訂價方

式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籌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等,故擬辦

理私募。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私募普通股於私募有價證券交付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本公司將於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市交易。

除此之外,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ㄧ、本次私募普通股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

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

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等,擬提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依主管

機關相關規定並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若因法令修正或

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提請

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二、除上述授權範圍之外,擬請股東臨時會授權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之人代表

本公司簽署、商議、變更一切有關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

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