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科條款拍板!金管會禁臨時動議突襲解任董座

光洋科去 (2021) 年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引發市場派與公司派鬥爭,為避免預防這類事件再度重演,金管會今 (28) 日宣布,未來解任董事長要提董事會或常董會,此類重大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最快 8 月上路,違反者最高將開罰 480 萬元,此法規修正被外界視為「光洋科條款」。

金管會表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重大事項,董事為決策前應有充分資訊及時間評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的重大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金管會進一步指出:公司法明定,董事長選任應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解任亦應由原選任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基於董事長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明定董事長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

金管會表示,董事會議事辦法是依照證交法來授權訂定的,違反的話,按照規定會罰 24 萬到 480 萬,如果違反程序,經濟部就不允許變更登記。

金管會雖強調並非針對個案,主要考量過去對於解任董事長沒有明確規範,因此修法納入,但因為光洋科去年 11 月 5 日董事會以臨時動議方式解任原董事長馬堅勇,補選新董事長王炯棻,還出現董座鬧雙包紛爭,所以相關法規修正被視為「光洋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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