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案一審宣判 蔡友才求刑12年只判9月原因曝光

北檢原依金控法背信、洗錢、內線交易等罪嫌,求處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等人12年徒刑。不過,台北地方法院今(27)日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項罪嫌,一審判蔡友才9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涉違反金控法部分均無罪。

檢方指控,蔡友才向鑒機公司股東收取2.25億並匯到海外帳戶,涉嫌洗錢、背信,不過法院指出,收取的2.25億元是合理的對價報酬,並非不法所得,故不構成洗錢。

法院提到,蔡友才在任職兆豐期間成立的鑒機公司,和兆豐公司性質不同,不能證明對公司造成損害,且不能證明蔡友才影響兆豐核貸案,也不能證明潤泰借貸投資鑒機,因此不構成金控法背信。

另外,檢方指控蔡友才故意隱瞞,導致兆豐遭美國紐約金融監理署重罰1.8億美元(當時約為新台幣57億元)一事,法院指出,雖然蔡友才沒有向董事會提案討論,但不能證明有利害衝突,不能因後來被罰就認為蔡有疏失,認為蔡友才當時是做出自己認為適當的決策。

至於檢方指控,蔡友才在兆豐被罰錢後出脫兆豐持股涉嫌內線交易,法院認為,兆豐被罰後信評未受影響,且蔡友才等人在2016年3月就知道兆豐被調查,但卻是在4月以後才陸續賣股,因此採信蔡友才「賣股是因不想參加除息」的說法,認定沒有涉及內線交易。

此外,法院認定,蔡友才、前兆豐主任秘書王起梆成立鑒機公司的過程中,涉嫌偽造董事會紀錄,因此在公司登記時,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另外,蔡友才得知美方調查時,沒和董事會討論就直接回覆美方,構成刑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2罪合併判9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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