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初審 保留關鍵條文「6年過渡條款」
為強化個資保護,立法院經濟委員會16日初審《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明定公私部門發生個資洩露事故時有通報義務,同時賦予行政院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發動「行政檢查」的權限。不過對於最關鍵的私部門「過渡條款」,立委主張縮短6年年限,並將分階段檢討期間縮短至1年,尚未能達成共識,因此保留,全案仍須交由黨團朝野協商。
行政院原考量,由於私部門包含公務機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涵蓋範圍廣泛,各類非公務機關搜集、處理、利用個資的營運活動樣態不一,因此在個資會成立初期,將透過「過渡機制」分階段逐步讓事權回歸個資會。
行政院規劃,在個資會成立的前6年,私部門個資監管業務將分兩軌進行:沒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先由個資會納管,但有明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先由經濟部、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監管;之後將每兩年滾動檢討一次,逐步把各私部門的監管權限移轉給個資會。
不過立委提醒,個資會應正面表列,說明到底有哪些非公務機關會先列到個資會監管範圍,哪些非公務機關沒有,否則目前修正草案規定的內容非常含糊,可能造成個資保護漏洞。
初審條文明定個資洩露事故的通報義務,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一旦知悉其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若對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危害之虞者,應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依規定通報。
初審條文也規定,若個資會認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規定,得通知非公務機關或其相關人員陳述意見,提供必要文書或資料,或是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或其他有關機關派員攜帶執行職務證明文件進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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