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雷科(6207)決議4/27起至5/20買回1,000張庫藏股,每股13~32元

公告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用以轉讓予員工。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4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92,246,41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4/27~109/05/2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0~32.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109年3月24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年03月24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 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

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轉讓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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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派駐從屬公司(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全體支薪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

認購資格。

﹙員工得認購股數﹚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 以核計,茲敘述

如下:

(1)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總經理核定後提請董事會裁決。

(2)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長

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

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4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通過,自申報日起60天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19%,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3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會計師認為預計買回普通股股份之價格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

價格區間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及現金流量等尚無重大不利之影響。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