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聯成(1313)決議即日起至8/10買回1萬張庫藏股,每股8.60~11.5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6/1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265,604,49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6/11~109/08/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60~11.5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9/04/01 ~ 109/05/15 、預定買回股數(股):10000000 、實際已

買回股數(股):100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09年6月10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主管機關

發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

10,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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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註銷並變更登記。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購基準日前任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在職員工

(含兼職員工、顧問)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在職員工為限,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

享有認購資格。

發給或轉讓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

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前項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者,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後,

提報董事會。但屬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者,

不在此限。

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轉讓股數之訂定

員工得認購股數授權由董事長另訂之,由董事長考量員工職務、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

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

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之股數。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

工認購之。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股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作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分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

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股份均相

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相關作業細則,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另應提報股東會報

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75%,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占本公司流動資

產之0.71%,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出席董事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聯成公司此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所訂定之買回區間價格,其對該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

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及流動性比率等項目亦未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另本次所預

計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之上限,經核算並未有逾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所

規定之金額,評估其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