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瑞穎(8083)決議3/31-5/29買回庫藏股600張,每股區間130-160元

買回庫藏股公告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498,111,85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31~109/05/29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6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30.00~16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瑞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間: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星期一 上午十時三十分。

二、地點:本公司二樓會議室。

三、出席狀況:詳簽到簿。

四、主席:陳柏峰 記錄:楊金義

五、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記錄及執行情形:無應追蹤報告事項。

(二)重要財務業務報告:無。

(三)內部稽核業務報告:無。

(四)其他重要報告事項:無。

六、討論事項:

(一)上次會議保留之討論事項:無。

(二)本次會議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 由:買回庫藏股議案,敬請 討論。

說 明:(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買回

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本公司可買回之股份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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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資本公積之金額。

(二)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本公司買回股份應於董事會決議之

日起算二日內,公告並向金管會申報下列事項: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98,111,859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109年3月31日至109年5月29日(依規應自申報日起兩個月內執行

完畢);預計買回600,000股。

5.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30元至160元;於上開買回期間若公司股價跌破買回區間價

格下限,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報告:如附件一。

8.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 :如附件二。

9.「瑞穎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三。

(三)本案其他未盡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四)本案應提股東會報告,股東會召開相關之報告與提案事項內容,詳附件四。

決 議:經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七、臨時動議: 無。

八、其他應記載事項:無。

九、散會:上午十一時四十分。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瑞穎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109 年 3 月 30 日訂定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

第 1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

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5年(最長不得逾 5 年)內,

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

股份變更登記。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1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

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若員工於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

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

員工得認購股數,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

得受讓股份之股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等因素。各次轉讓

作業之股份數額、年資計算基準日、認購繳款期間及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

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

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 〔或減少〕,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其轉讓予員工之轉讓價格得於普通股認股基準日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例如:1.每股轉讓價格X原發行股數/(原發行股數+發行股數增加)

2.每股轉讓價格X原發行股數/(原發行股數-發行股數減少)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

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公司依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 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

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

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瑞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30日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

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

回本公司股份6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71%,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108年12月31日流動資產之11.3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

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

之內容,併此聲明。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瑞穎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陳柏峰

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瑞穎公司預定買回區間價格,即每股130元至160元間,係介於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

十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二者取高)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即215.22元,與董事會決議當日收

盤價之百分之七十,即94.85元間,但股價若低於區間價格之下限時,仍可繼續買回股份,

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會買回區間價格之限制規定。另經參酌目前整體國內環境及股市行情波

動,並考量公司買回股份目的等因素,其買回區間價格之訂定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