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家登(3680)決議即起至12/11買回4,0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25~35元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10/11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623,264,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10/12~107/12/11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5.00~3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67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第一案 (財務部提)

案 由: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買回本公司股份(即實施庫藏股)乙案,提

請 討論。

說 明:

一、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

本公司股票,預計買回本公司之普通股4,000仟股。

二、買回相關條件及內容如下:

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

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623,264,000元。

4.預定買回之期間與數量:一○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止;預計

買回4,000仟股,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例為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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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買回之價格區間:新台幣25至35元,股價若跌破買回之價格區間下限,仍可繼續買

回股份。

6.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7.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0股。

8.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

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08/28~104/10/26、預計買回股數:5,000仟股、實際買回

股數:665仟股、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3.3%。

9.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未執行完畢之原因係為維護股東權益並兼顧市場

機制,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買回,故未執行完畢。

10.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5.67,不足以影響本公司財務狀況及資

本之維持。

11.另委請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對本公司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出具意見書。

三、本次買回本公司已發行股份,買回上限股份總數未逾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10%,且買

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11.19%,並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四、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如遇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五、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董事會需出具之聲明書如附件一。

六、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通知本公司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

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買回期間內不得賣

出。

七、以上,提請 決議。

決 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獨立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1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2條

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3條

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4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

十之子公司(含海外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5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

之權利;,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6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7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

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

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

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 10 條之 1 規定事項,始得辦理。

第8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9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10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一○七年十月十一日第六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

股份4,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5.67%,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之11.1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

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合作金庫證券(股)公司出具評估意見摘要:

綜上評估,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

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在合理範圍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