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天鈺(4961)決議即日起至5/26買回5,000張庫藏股,每股區間20~40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買回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053,540,704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27~109/05/26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4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02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於109年3月26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為激勵員工及延攬優秀人才,依據主管機關發

布「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之普通

股5,000,000股,轉讓予員工。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天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

轉讓員工辦法(以下稱「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

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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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

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

工。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在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369條之3、第369條之9第2項及第369條之11之標準認定之),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股繳款

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

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認購股數,報

請董事長核准之。惟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份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視為放棄認購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公司已發

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 × (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

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一、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得限制員工自股票交付日起二年不得轉讓。

二、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依轉讓時當時之法令及公司相關作業辦

理。

三、本公司得依整體經營獲利狀況,保留調整或停止實施之權利,受領之員工需盡保密之

義務。

第十條 訂定及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9年3月26日第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

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3.02%,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108年第三季底流動資產之3.61%,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

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

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