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台蠟(1742)決議3/14起至5/13買回3,000張庫藏股,每股12.92~25.93元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80,783,70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9/03/14~109/05/1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2.92~25.93,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1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7/05/18 ~ 107/05/25 、預定買回股數(股):600000 、實際已買

回股數(股):598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本公司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給員工案。

說 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

及考量本公司營運作業,擬以庫藏股方式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

二、茲將買回股份方式轉讓予員工之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1. 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股份給員工。

2. 買回股份的種類:普通股。

3. 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80,783,707 元

4. 預計買回期間及數量:本公司本次買回股數共3,000,000股,並於109年3月14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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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5月13日止執行完畢。

5. 買回之區間價格:每股單價在新台幣12.92元至25.93元之間,但公司股價低於買回

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6. 買回之方式:自集中市場交易買回。

7. 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本公司「第二次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請詳附件六。

8. 本公司董事會聲明本次買回公司股份僅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4.19%,不足以影響公

司財務狀況及資本維持,聲明書請詳附件七。

三、擬依規定於董事會通過公告後,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四、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公司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回其股份者,其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該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百分之十之股東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股

份之期間內不得賣出。

六、謹提請 討論。

決 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廿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

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

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

公司應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

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

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調整之。

轉讓價格調整公式:

調整後轉讓價格= 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x申報買回股份時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 轉讓買

回股份予員工前已發行之普通股總數。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

各自負擔。

第十條 其他事項

本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全數轉讓,逾期

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二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 本公司經109年3月13日第十四屆第五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

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起兩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3,000,000股。

二、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4.19%,且買回股份所需上限

金額僅佔公司流動資產之8.34%,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 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9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柬權益赧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

攀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