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股:佳世達(2352)延長公開收購明泰普通股期間至7月23日止

公告本公司延長公開收購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期間

1.事實發生日:109/6/22

2.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泰公司」或「被收購公司」)

3.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4.被收購之有價證券數量:

本次預定收購明泰公司普通股數量為103,071,668股

(以下簡稱「預定收購數量」,不含本公司及關係人所持有

明泰公司之普通股股數129,149,000股),約當明泰公司

民國109年3月24日最後異動且顯示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

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之明泰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

542,482,460股(下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9%;

若最終有效應賣之數量未達前開預定收購數量,

但已達27,124,123股(即明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

以下簡稱「最低收購數量」)時,本公開收購案之

數量條件仍告成就。

在本公開收購案之條件均成就(係有效應賣股份數量已達

最低收購數量及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公開收購人

與被收購公司結合),且本次公開收購未依法停止之情況下,

本公司最多將取得預定收購數量之股數;若應賣有價證券

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本公司將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

購買,其計算方式為應賣股數1,000股(含)以下全數購買,

應賣股數超過1,000股者優先購買1,000股,超過部分

按各應賣人委託申報數量之比例分配至1,000股為止。

如尚有餘額,本公司將按隨機排列方式依次購買。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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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普通股對價為現金新臺幣30元(被收購公司已於

民國109年3月17日之董事會決議通過發放現金股利

每股新臺幣0.44元,若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所定之除息交易日

不晚於本次公開收購款券交割日時,本次公開收購

對價將相應調整,調整後收購對價為每股新臺幣29.56元整。)

6.原預訂公開收購期間:

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民國109年6月23日止。

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

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

7.延長公開收購期間:

自民國109年5月7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止。

接受申請應賣時間為收購期間每個營業日

上午9時00分至下午3時30分(臺灣時間)。

8.延長公開收購期間之理由:

本次公開收購以公平交易委員會不禁止結合為成就條件之一,

本公司業已於民國109年5月6日檢具相關文件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報。

公開收購人已於109年6月11日收受公平會公製字第1091360754號函

(下稱「公平會函」),公平會函確認就本次公開收購結合乙案,

公平會業於109年6月4日收文,除另收受公平會縮短、延長、

禁止結合或不受理之書面通知者外,自109年7月17日起,

得依結合申報事項進行結合。

惟截至今日(即109年6月22日)止,公開收購人尚未取得公平會之

縮短、延長、禁止結合或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或不禁止結合決定,

且公開收購人預期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即109年6月23日)前,

尚無法取得公平會之不禁止結合決定。故依法公開收購人有正當理由得向

金管會申報並公告延長原公開收購期間。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公開收購人於109年6月22日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延長

公開收購期間30日。

經延長後,本次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將至109年7月23日止。

另本次公開收購案之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仍預定於延長期間屆滿日後第5個營業日(含)以內支付收購對價。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就公開收購延長期間,出具以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為受益人之履約保證,惟本收購案先前公告之履約保證函於

民國109年5月6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日止仍屬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