佯稱拍海角七號音樂劇詐財150萬 藝人沈時華判緩刑

已改名沈芳鎂的資深藝人沈時華,被控佯稱拍攝「海角七號」音樂舞台劇,向碁石媒體公司詐財150萬元。沈時華於審理時自白犯罪,台北地方法院判6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

已改名沈芳鎂的資深藝人沈時華,被控佯稱拍攝「海角七號」音樂舞台劇,向碁石媒體公司詐財150萬元。沈時華於審理時自白犯罪,台北地方法院判6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已改名沈芳鎂的資深藝人沈時華,被控佯稱拍攝「海角七號」音樂舞台劇,向碁石媒體公司詐財150萬元。沈時華於審理時自白犯罪,台北地方法院判6月徒刑,緩刑3年。可上訴。(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沈時華因為所經營的宸葳公司財務已陷困窘,需錢孔急,105年間佯稱製作「海角七號」音樂舞台劇,邀約碁石媒體公司參與投資新台幣150萬元,雙方先於同年3月28日簽訂投資協議書。

不料,宸葳公司未依約演出並返還投資金額給碁石公司,雙方於105年11月30日協商後,沈芳鎂向碁石公司承諾還款,並開立3張支票給碁石公司,但支票無法兌現,沈時華就此失聯、避不見面,碁石公司發覺受騙而提出告訴,台北地檢署依詐欺罪嫌起訴沈時華。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沈時華自白犯罪、坦承犯行,承諾分期償還碁石公司150萬元且已部分履行。法官審酌沈時華已有悔意,依詐欺罪判決有期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3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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