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加薪 KPMG:應併同參考證交法及公司法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針對證交法第14條本次修法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表示,相關規定與104年增訂之公司法235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極為相似,但又有諸多相異之處,企業適用上應一併考慮。
他指出,首先,本條規定「分派酬勞」之部分與公司法235之1規定類似,公司法增訂時目的即在激勵員工士氣,本次證交法第14條增訂,不但更側重於「基層員工」之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之一定比率「調整薪資」之可能性,可見更側重對年輕員工之保障。
但相關條文未來仍有與公司法規定調和的問題,例如證交法規定是以年度「盈餘」進行提撥;公司法規定則係以當年度「獲利」進行提撥,在員工分紅已經「費用化」的前提下,章程內容是否需分別規定?另公司法規定章程明訂之酬勞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尚包括「定額」分派的情形,似較本次證交法第14條規定更為寬鬆。
丁英泰說,針對分配方式,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分配對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在證交法對此均無言明之前提下,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在本條規定之適用上,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同時釐清組織策略上得適用本規定之基層員工範圍,基層員工與中、高階員工之酬勞分派比例等,以體系性之方式梳理薪資及盈餘分派政策,以達到攬才留才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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