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海外所得申報踩雷遭補稅58萬元 國稅局點名2種錯法最常見
報稅季剩下半個月,不少人卻在海外所得申報上「踩雷」被補稅,甚至一補就是數十萬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今(12)日點出兩大常見錯誤態樣:一是將前一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誤列入當年度扣抵,另一則是錯將財產損失抵減利息所得,最終導致申報金額嚴重偏差。有民眾就因誤扣前一年度損失,遭補稅高達58萬元。北區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計算規則繁複,納稅人申報前務必詳閱規定,避免因一時誤會,換來沉重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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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凡屬同一申報戶之海外所得達新台幣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0至112年度為670萬元,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應依法辦理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然而,部分民眾在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時,常因認定錯誤或列報方式不當,導致短漏報情形,影響稅負計算,甚至遭補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包括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各類獎金或退職所得等,應合併計算。其中,依現行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發生損失,可自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惟僅限於該類別所得內抵減,若該年度無相應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額,則不得抵扣至其他海外所得項目。
北區國稅局舉出兩則常見錯誤案例,提醒民眾留意:
案例一:誤列前一年度損失抵扣當年度所得
一位男子在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自行列報海外所得為0元,原因是他用當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900萬元,去扣掉了1,990萬元的財產交易損失。但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筆損失其實是111年度的,不能拿來抵112年度的所得,因此男子就被認定為少報了900萬元的海外所得。經重新計算後,男子應補繳的基本稅額為63.2萬元,扣掉他原本只繳的5.1萬元一般所得稅額,一口氣被追稅58.1萬元。
案例二:財產交易損失誤抵利息所得
一名男子則是在申報112年度綜所稅時,將當年度的150萬元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拿去抵減他從海外賺來的770萬元利息所得,自行計算海外所得為620萬元。但國稅局查出這樣抵法不對,因為財產交易損失只能抵財產交易所得,不能用來扣掉利息。經重新核算,把利息所得770萬元加上其他綜合所得410萬元,再扣掉免稅額後,計算出男子該繳的基本稅額是102萬元,與原申報所得稅額54.5萬元相比,補徵47.5萬元。
北區國稅局強調,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自動提供之所得資料,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據實申報。若自行發現短漏報情形,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及補繳,並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查核前完成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