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稅】遺產稅未繳,一樣可以辦繼承?

租稅的意義,也叫做賦稅,是國家為了因應政務支出或達成其他行政目的,基於公法的權力,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移轉為政府所有;因此,它具有強制性、無償性、財政性和政策性的特性。只要稅法有規定,人民就不能拒絕納稅。在我國課稅多重稅目遺產稅是最有強制性的概念,當被繼承人死亡,繼承人必需申報遺產稅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才可以辦理繼承登記。

一、國稅局會核發哪些證明文書?

依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主管稽徵機關應發給稅款”繳清證明書”;如果經稅局核定無應納稅款者,應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其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該管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原因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產權移轉者,只要提出確切之納稅保證,即可向該局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就是當繼承人若因遺產稅稅款較高,一時無法立即繳清全部稅款,但又急需辦理繼承遺產之產權移轉(如出售不動產等)時,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確切納稅保證,申請核發先行移轉財產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以利辦理產權移轉事宜,這就是在未繳清遺產稅情況下,可以繼承遺產的方法。

二、擔保品價格認定標準

為了更清楚認定擔保品的價值,財政部制定了” 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來作為擔保品價格認定,如黃金作為繳納稅款之擔保品者,應先會同稅捐稽徵機關派員委託當地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鑑定其重量及成色,並按提供擔保日前一日臺灣銀行牌告一公斤千足成色黃金條塊賣出價格為準,比例折算其價值,再按九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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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券以面額計算,上市櫃股票以收盤價格為準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認定方式差異不大,另外土地及房屋也並非單純以房屋評定現值或土地公告現值來計算,納稅人可以提供時價資料,且本條的時價資料包括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以及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報告等。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新臺幣1,5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2月10日止,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全體繼承人已找好買家,急於脫售遺產中之A土地(核定遺產價額為500萬元),再以出售土地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經繼承人提供定期存單500萬元作為納稅擔保,向該局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土地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所以遺產稅未繳清前,繼承人只要提供足擔保稅額的等值擔保品,就可以先向國稅局取得同意移轉證明,辦理遺產繼承!

本週享稅專題,謝謝您的收聽,我們下週五享稅專題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