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機股》大同市場派3主張 協助股東集體求償

【時報記者任珮云台北報導】繼投保中心之後,大同(2371)市場派也將針對表決權被取銷展開法律訴訟。大同市場派指出,正研擬委託律師協助訴訟,3大主張包括:1.對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提告「特別背信罪」;2.委託律師協助社會股東,集體求償;3.大同6月30日股東會,擅自剝奪股東表決權,大同董事個人應負民事及刑事責任。 大同市場派表示,一定要讓違背公司法令的董事(經營者)賠償股東損失,由於證交所在大同股東會後處罰大同公司,於7月2日實施改變交易方式,打入全額交割股,之前二日造成股價下跌的損失約49億元;大同股東會中的作為,已經破壞市場金融秩序,這些佐證資料將透過投資人保障協會進行集體訴訟,要求大同董事面對賠償與求償,求償的對象將針對大同董事成員而非公司。 大同市場派主張,公司在股東會前已經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同時可以執行交易所的電子投票,身份更是經身份驗證及股權驗證等等無誤。但股東會議當天報到,股務作業阻礙股東入場及公開取消股權選票。違法之舉,應是會議當天主席(林郭文艷)下達指示。因此被主管機關判定股東會違背經濟部公司法法令,證管會認定投資人權益受損及私自擴權認定,集保結算也將向主管機關建議大同公司不得再自辦股務事務。 大同公司派雖然在6月30日拿下9席的董事席次,但在投保中心率先提出「裁判解任訴訟」後,市場派的反擊將密集展開。3個卡關動作包括:1、大同新選出董事需在15天內進行變更登記,因外界質疑有違法之虞,經濟部審酌兩派主張及其他部會看法,決定是否准許變更登記。2、市場派可依公司法189條規定,自股東會決議做成起的30日內,向法院訴請撤銷決議;若法院做出撤銷決議判決,公司法一九○條也規定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3、市場派將依公司法173條規定,將以3%股東自行召集臨股會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