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期貨業資料共享 金管會解禁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為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跨業合作,宣布開放證券期貨業將可與不具集團關係的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資料共享。雖然首案須向金管會申請核准才可辦理,但後續業者欲採相同合作模式共享,則僅需向公會申報備查即可,以提高效率。

金管會去年底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明訂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在資訊安全原則下促進客戶資料合法、合理利用,提升客戶交易便利性,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而增加的營運成本,提升效率並發揮加乘效益。

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考量證券期貨業法規明訂應保密、不得洩漏客戶資料,為利證券期貨業有明確依循規範可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以合理運用客戶資料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今年1月中已發布函令,明定證券期貨業可辦理資料共享及相關管理規範與申請程序。

蔡麗玲說明,證券期貨業辦理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應建立內控規範經董事會通過,資料共享範圍及程序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並於公司網站揭露隱私權政策,依個資保護法並遵循「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辦理。

函令明定證券期貨業可與不具集團關係的其他金融機構間進行資料共享,首案應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在首案核准後,若按資料共享模式控管、未逾越市場上所有經金管會核准的共享案例模式,則僅須向證券期貨業公會申報備查即可。

蔡麗玲舉例,沒有集團關係的A券商和B投顧若想進行資料共享,已在A券商開戶的客戶,在B投顧可免去身分認證等相關程序。目前已有2、3家業者口頭探詢,擬合作對象包括投顧、券商、銀行等,但尚未有業者正式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