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證券期貨商業務內控缺失 8家共挨罰396萬元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金管會公布最新裁罰案,一口氣對8家證券期貨業者的業務內控缺失,合計開出396萬元罰單、4名業務員停職1個月。其中,以元富期罰96萬元最高,康和期及群益期各罰60萬元,凱基期、永豐期、元大期各罰48萬元,日盛期罰24萬元、群益證罰12萬元

金管會指出,元富期共有8項缺失,包括線上開戶文件說明內容未由客戶逐一確認,未綜合控管交易人帳戶限額,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內部人員帳戶未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未就客戶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風險承擔程度、核定交易額度。

再者,元富證未立即公告受託買賣國外期交所商品訊息,期貨商交易交易主機在負值下無法正確計算客戶國外期貨帳戶損益及權益數、致未執行風險控管作業,以及趙姓業務員有位自己下單交易優於客戶同種類委託下單狀況,合計裁罰96萬元、趙姓業務員停職1個月。

康和期則有5項缺失,包括未就客戶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風險承擔程度、核定交易額度,客戶未提供財力證明申請即放寬交易額度,客戶對帳單寄送至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內部人員帳戶未以適當方式與其他委託人區分。

此外,出現非內部人員電子下單IP位址與公司內部網路IP位址相同,康和期對此未查明原因,金管會對此依違反期交法規定裁罰康和期60萬元,以及葉姓、王姓及阮姓3名業務員停職1個月。

凱基期、永豐期、元大期均遭列舉4大缺失、各裁罰48萬元。共同的2大缺失為未就客戶財力與信用狀況綜合評估風險承擔程度、核定交易額度,客戶對帳單寄送到內部人或業務員電子郵件信箱。凱基期及元大期亦出現客戶未提供財力證明申請即放寬交易額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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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凱基期未建立內部人交易與客戶委託買賣紀錄比對檢核邏輯與流程等具體規範,元大期對內部人員委託買賣檢核作業未訂定檢核邏輯等具體規範,永豐期則未就內部人員委託買賣進行利益衝突檢核程序,且有受理70歲以上交易人開戶未符合客戶徵信作業規定。

日盛期則在辦理徵信作業時,出現交易人未提供財力證明、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委託及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卻超過50萬元,以及未經交易人指示,即將國內保證金帳戶餘額轉至其國外保證金帳戶狀況,與公司內控規範不符,依違反期交法裁罰24萬元。

至於獲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群益證,則有未依公司內控制度規定辦理交易人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即執行該帳戶代為沖銷作業狀況,依違反期交法規定裁罰1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