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元大證結合環華證,公平會說ok

【時報-台北電】公平交易委員會14日會議通過,元大證券與環華證券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元大證及環華證4月25日簽署營業讓與契約書,環華證擬將主要部分營業讓與元大證,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併計與其具控制從屬關係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情形,所以二業者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會指出,結合前,元大證及環華證在融資融券業務、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轉融通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等市場具有水平競爭關係。本案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於融資融券業務、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等市場占有率增加有限。至於轉融通業務因現行法規規定,公平會表示,只有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業務,結合後將僅存元大證辦理轉融通業務,惟轉融通業務之營業收入占參與結合事業總營收之比重甚低,況且,券源不足之證券商除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券,亦可向台灣證券交易所借券中心及其他證券商或投資人借券(雙向借券) 等券源管道支應融券需求,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邱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