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公平會重罰,東洋、美時將提出行政訴訟

【財訊快報/記者何美如報導】公平會12日認定東洋(4105)及美時(1795),就大腸癌用藥透過獨家經銷協議方式進行聯合行為,重罰東洋2.2億元,美時則被罰6500萬元。對此,東洋、美時都喊冤,強調從未有企圖干預市場自由競爭之聯合行為,將於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東洋與美時於民國98年2月4日簽署經銷協議取得其「復癒膠囊」之獨家代理權之事,東洋表示,此商業行為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並無涉及聯合行為,對於公平會之處分,將於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公司商譽及股東權益。

東洋提出六點聲明強調,當初是美時因復癒膠囊銷售狀況極差,主動找上台灣東洋討論經銷權,公司絕無支付美時授權金以換取復癒膠囊不參與市場競爭之誘因,美時於98年及102年與台灣東洋並無經銷關係時,曾兩度自行銷售復癒膠囊,但因其藥品欠缺知名度且未建立癌症藥品銷售團隊,銷售數量甚少,東洋簽署經銷協議之原因確為避險之目的。

東洋強調,我國大腸癌藥品共有20多種,根據台灣東洋提供給公平會之國際市調公司IQVIA之報告,台灣東洋在我國大腸癌藥品市場之市占率僅約7%,絕非公平會所稱大約8成市占率,而美時於98年及102年自行銷售復癒膠囊時之市占率幾乎為零,台灣東洋與美時之經銷協議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微乎其微。美時於98年及102年自行銷售復癒膠囊時之市占率幾乎為零,公平會處罰東洋2.2億元之鉅額罰鍰顯無理由。

此外,本件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裁罰之聯合行為,違法行為係於2008年到2009年間,由時任台灣東洋董事長林榮錦所決定的商業營銷模式,待收到正式處分決定書後,將評估前董事長林榮錦當年決策過程、商業談判往來是否涉及損害公司權益,若其中確有涉及不法情事,本公司將對林榮錦先生採取必要之法律行動。

針對遭公平會罰鍰6500萬元,美時也發表聲明,對此深表遺憾,重申公司從未有企圖干預市場自由競爭機制之行為,更無與其他事業相互約束彼此的事業活動,限制彼此間競爭、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之行為,將於收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後,與律師研議提出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