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聯合再生決議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辦理私募普通股,額度2.5億股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辦理

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9月1日金管證發

字第0990046878號函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

擬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以公司未來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者為首要考量,

並以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各項特定人中選定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億5仟萬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億5仟萬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

注意事項之規定。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為擴大營運規模、充實營運資金、引進策略性投資人

或其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衡量目前籌資市場狀況掌握不易,為確保籌集資金之

時效性及可行性,並有效降低資金成本,擬採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

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其轉讓應依證

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辦理。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