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凱美(2375)決議私募方式辦理現增發行普通股,額度3000萬股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交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惟目前並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股數不超過三仟萬股普通股。
5.得私募額度:
發行股數不超過三仟萬股之普通股,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本次私募普通股預計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兩次辦理。
第一次:一千五百萬股以內。
第二次:以三千萬股減除第一次已發行股數為上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次私募國內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定之。
(1)依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依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二)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並擬請以不
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授權董事會訂定發行價格。
(三)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
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四)前述價格訂定方式係依據相關法令辦理,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均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借款、資本性支出、轉投資等因應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為因應本公司未來營運發展及引進策略投資人等規畫,並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
發行成本等因素,而私募有價證券受限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確保公司
與策略夥伴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募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據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發行滿三年後,擬
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上市申請。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私募總金額、
特定人之選擇、增資基準日、資金運用計畫、預計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
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
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
變更時,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為配合本次辦理私募發行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
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
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上述未盡事宜,除私募價格成數外,亦擬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全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