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之爭 不得違公司治理原則

大同3個多月的經營權紛擾暫告一段落,此次逾92%的出席率,象徵經營權之爭仍不能違反公司治理基本原則。圖為新任董事三圓機構董事長王光祥(右)與欣同投資負責人林宏信(左)。(張鎧乙攝)
大同3個多月的經營權紛擾暫告一段落,此次逾92%的出席率,象徵經營權之爭仍不能違反公司治理基本原則。圖為新任董事三圓機構董事長王光祥(右)與欣同投資負責人林宏信(左)。(張鎧乙攝)

大同股臨會昨日落幕,3個多月的紛擾暫告一段落,此次逾92%的出席率,顯示股東對自身權益維護的積極心態,象徵經營權之爭仍不能違反公司治理基本原則,政府這次明快處理,確實有效維持了市場秩序。

大同在6月30日股東常會中,逕行刪除超過53%股權的投票權,使得市場派全軍覆沒,公司派拿下所有董事席次,但作法過於粗暴,引發外界譁然,政府積極介入,隨後公司在向經濟部申請變更董事登記時被打回票。

經濟部同時核准市場派依據《公司法》申請召集股臨會,改選董事。為阻止股臨會召開,大同三管齊下向行政院、行政法院及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願並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皆遭駁回。

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有關公司治理的六項原則就指明,「公司法理架構應保障股東權益並有利於股東權益的行使」,大同逕自認定50%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嚴重影響股東權益,有違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部分台灣上市櫃公司少數股東掌控公司董事會,大家尚可容忍,直接剝奪過半投票權利,就令人忍無可忍。《公司法》第173條提供給外部股東召集股臨會的權利,其實就是給積極維護權益股東一項利器。希望此案,能讓台灣公司治理更上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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