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證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處停止該員3個月業務之執行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違反證券管理法令之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09年2月11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王○○。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營業員王○○有洩漏客戶委託事項予他人,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五、處分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南京分公司營業員王○○3個月業務之執行。(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